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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2021-12-12
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显示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什么时候。一般来说,根据交易习惯和实际操作,优先购买权可以自知道股东有明确的转让意愿之日起行使。在合理期限后仍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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