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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方面如何规定合理的抚养费用

2024-11-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向子女提供抚养费用的标准规定如下:若父母具备稳定职业与收入来源,则需承担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抚养责任,若需要抚养两名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则抚养费用比例应在前述基础上增加至20%至50%不等;反之,若父母并未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来源,则应按照他们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来承担抚养责任,同样也是在20%到30%这个范围内浮动,若需要同时抚养两名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比例仍保持在20%至50%区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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