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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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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房屋中介欺诈的认定: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销售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得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的买卖经纪活动。 3、无证经营,超出经营范围,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或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机构滥用其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种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的建议、未登记发布的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中介欺诈的处罚是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向中介公司所在地工商局或者工商局投诉的,工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协调并通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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