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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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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二)夫妻双方的;(三)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双方属离异后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在本市、、、、、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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