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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归侨、侨眷的,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服务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XX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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