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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深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和行政申诉等途径解决。下面法律为您介绍深圳消费维权途径。 一、协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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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面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消费者权益纠纷在法律属性上是一种民事争议,由于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其解决途径也相对多种多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主要有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是解决消费者纠纷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可以主动向经营者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协商过程是双方反复妥协,互谅互让的过程。协商解决具有及时、便利、经济的特点。在协商中,双方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解,并且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实践中,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是除了消费者自己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之外被应用最多的维权途径。(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我国有关食品卫生、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等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消费者纠纷的规定。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可依法向经营者的上级机关部门或国家有关监督机构申诉,要求做出公正的处理。(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起仲裁的前提是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相关的仲裁协议,并且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不经过以上途径而直接提起。提起诉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终手段。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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