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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程序有: 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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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摸底调查 (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 2、选定评估机构 (一)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二)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3、报请政府批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组织专家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4、征求公众意见 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收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5、公布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二)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6、公布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媒体新闻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8、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据此,被征收人主要是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告来获悉房征收决定的。而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有多种途径,前些年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张贴于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近年,随着新兴媒体和网络媒介的兴起,加之很多人外出务工不在本地,很多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仅仅要张贴于征收地的公共场所,还会通过互联网、电视、电台、报纸本途径广而告之。比如,某市人民政府因旧城改造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除了在征收地现场张贴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之外,还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公布了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履行告知义务,政府一般会在征收初期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让被征收人了解房屋征收区域、征收时间、征收部门、征收补偿等。 如果政府没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这是非法的程序。如果被征收人想获得征收决定,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获得。此外,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选择评估机构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时间内协商确定。 如果被征收人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协商,可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三、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未签订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拒绝搬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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