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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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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标所有权是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实施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有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应纳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分录收入还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呢,因为这是新旧准则存在理念上的区别。原制度是规则导向,所遵循的概念框架不完善,且其发布执行的期间是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监管措施不完善,因此会计制度事实上被赋予了“遏制利润操纵”的功能,因此在2001~2006年期间,会计准则制定的很大考量就是把一些容易被用来操纵利润的非经常性项目计入资本公积。其结果就是在这段时间内,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越来越多。新准则是原则导向,是建立在基本准则这一概念框架基础上的完整体系。将与第三方进行的具有商业实质的重组交易的损益计入资本公积,与概念框架的精神不一致,因为新准则下对于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有严格限制,仅限于权益性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不能计入资本公积。所以债务重组损益在新准则下应计入损益。当然,为了避免公司重新利用这一点操纵利润,引入了权益性交易的判断原则,并通过制定更严格的监管规定和信息披露规则对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的情况进行防范和遏制。债务重组收益(cD)是指企业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或者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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