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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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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处理方法如下: 1、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2、请求法院撤回该侵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3、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建立在房屋所有人卖房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及时表明购买房屋的意愿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你如果是善意购买方已经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已不复存在,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即使承租人主张赔偿责任,也和你没关系。依据你所提供的情况,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其搬离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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