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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
1、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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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依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公证文书: (1)外国自然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居民; (4)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房地产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事实或者合同的公证文书。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一、收养登记必须亲自办理吗 原则上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当事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前往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收养登记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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