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现金收购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后,不少类借壳方案,特别容易触发借壳,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往往监管流程长、被否...
按照法律对于现金收购重大资产重组有相关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任意一种都属于重大的资产重组: 第一,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的总额占上市公司R...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用审了!”并购重组新政出台之时,众多市场人士纷纷表示好奇,但均猜不透它将如何发挥作用,甚至有人认为原有审核下的现金收购流程同样很快,这一政策可能只是“看起来很美”。如今,2个多月过去了,其威力开始显现。上证报统计发现,现金收购比例明显提高,并且在迄今的16起现金收购中有5起为跨境并购,有力地支持了中国企业“走出去”。并且,现金收购还牵出了另一项“新鲜事物”,即估值报告的应用,在此过程中企业更重视并购后的整合效应,而非如从前单纯看重业绩对赌。助力跨境并购上周四,华昌达公布重大资产购买方案,拟以3.29亿元对价收购美国DMW公司,这是现金收购的最新案例。交易条款中有一条,本次交易若在2015年2月27日前未能实施完毕,买方或卖方均可以终止本次交易。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跨境并购需要获得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多个政府机关的审批,颇为费时。而华昌达从首次披露方案到2月27日这一时间点仅有一个月多一点的时间;即使假设其停牌当时已经形成明确意向,整个收购过程也仅有五个月的时间。考虑到华昌达是通过在英国和美国分别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再去收购DMW公司,期间横跨三国的法律事务、合理税收安排,相当复杂,而尽职调查需远赴美国多地,同样不易,因此这段时间很难说宽裕。不过,对于公司却有一项有利因素。去年11月下旬,证监会通过了最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其中明确取消了以现金为对价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的行政许可,由此激活了审批流程,为此类时间安排紧凑的并购留下了空间。
公司大股东现金收购资产重组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种类股股东的同意: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比如经营范围是章程必须记载事项,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应当予以公告; 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就资产重组现金收购问题而言1.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判断)2.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判断)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判断)4.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判断)5.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4人已浏览
2,034人已浏览
647人已浏览
8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