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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当然房屋原则上是个三分之一;2、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例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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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帮你找了个如下:离婚财产分割案例:李女士结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小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是李女士的名字。结婚后李女士和其丈夫共同偿还了首付款之后的余额。现在李女士和其丈夫准备离婚,离婚时财产分割中该汽车应该如何处置?有人回答如下:1,车子是李女士婚前购买,是婚前个人财产。2,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共同还贷部分占总价款部分来确定补偿。3,离婚时应当判决该车归李女士,李女士补偿男方。
1-离婚案件会进行相应的调解,调解过程中会一并处理。 2-法官一般也会基于双方的合意和有利于案件解决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并处理。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法条解决了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问题,条款中有两个名词“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释义,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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