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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1、看的出来,你是很迁就你男友的!否则,在该房首付双方各负担一半、余款由你们俩半年内还清的情况下,你不将你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
男方付的十万元首付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如果是的话,那也谈不上照顾什么。这个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也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建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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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是在你们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享有一半的产权,虽然名字登记在女方。 2、如果离婚,在房贷没有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强行判决给哪一方,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哪方所有。如已清偿完贷款,则夫妻双方各半分享,可一方拿房,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 3、若可以证明首付资金系你婚前财产,该部分款项你有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收回。
一般可认定为,需共同还贷,除非有特别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条夫妻在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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