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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居民办理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被继承人临终前以遗嘱方式转让其部分遗产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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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二顺序的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针对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 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合法遗嘱指定的(含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
对于不动产遗产继承新规定如下: 1、房产查询: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2、申请:申请人提交继承不动产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须在登记部门办公场所,在登记部门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内容提供材料;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也就是房产本或不动产产权证;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查验: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4、询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登记部分可以就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进行询问 5、受理:经查验、询问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6、审核:登记部门受理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发函给出具材料的单位进行核实 7、公示:对拟登记继承的不动产在登记部门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载于登记簿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活动。办理继承公证是去当地公证处,司法局是公证处的管理机构,司法局不办理公证。涉台公证是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台湾同胞;二是所继承的遗产在台湾地区。考虑到涉台公证的特殊性,祖国大陆司法部门规定,公民申办涉台继承公证适用大陆继承的管辖规定,但主要遗产在台湾的,可由请人住所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受理;回大陆探亲、旅游的台胞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可由申请人原籍或临时户口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处受理;居住在台湾的同胞写信或委托其亲友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均由申请人原籍所在地或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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