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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规定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
1)租赁双方持所需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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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7月1日起,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住房证明为下列7种类型的,应当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1、绿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3、红色不动产权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7、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备案。 二、申请材料中的“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应当当场核验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三、取消新增合同登记备案的单方申请,保留注销登记备案中,房东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四、取消“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业务种类,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应办理新增登记备案。 五、房地产权证等住房证明上,产权人过世的,当事人需办理继承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六、房地产被抵押的,当事人仍需提交住房证明原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收取复印件。 七、产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八、公共租赁房项目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住房证明包括:1、已取得产证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尚未取得产证的,若属集中新建项目的,提交公租房公司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属配建项目的,提交开发企业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企业与公租房公司的房屋移交证明文件。 九、新增一类“住房证明”:商办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区政府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的不规范行为,该《通知》明确将加强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八项行为: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2)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3)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4)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5)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7)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8)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网签租赁备案对房东的影响是网签租赁备案对房东是没有什么影响的,网签租赁备案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正规房产租赁系统,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是没有任何影响的,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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