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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增加协议中免责事由限制的区别在哪

2022-07-04
一、合同中免责的限定合同履行经过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要求和合同商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义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要求和商定的免责事由,称之为免责事由。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限定及司法实践,违约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海啸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负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沿海城市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一些发展商通过举证台风天气而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职责,这种该主张不能成立。借口是,我国沿海地区每年都会有台风天气,虽然每次的台风天气何时发作不能预见,但每年台风天气的总数是确定的,而且是能够预测到的,由于商品楼房的建设周期长,发展商应合法地与购房方签订托付房屋的时间,而不能以台风天气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职责。 2、特别限定或商定。合同订立时,法律有特别限定或当事人商定有免责条款的,当发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这些免责条款时,能够免除违约方的职责。 3、另一方有犯错。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另一方的犯错导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仅能够免负职责,而且有权要求另一方承受违约职责。 二、侵权职责的免责事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做法;2、正当防卫做法;3、紧急避难做法; 4、受害人认可的做法;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犯错; 7、第三人的犯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导致原告的损害具有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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