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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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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情况的,一般来说都是追不回来了,如果处理及时的话是可以追回的,这个要看运气和措施了,望采纳。
利用音纹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目前音纹鉴定的方式比较科学,遗憾的是在中国并不怎么普及,往往法院技术室的技术法官碰到声音鉴定的时候也很头疼,不知道哪里去委托。中国刑警学院,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已应用于办案,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南京、上海也已同有关部门合作,进行了声纹鉴定的研究与应用。据我所了解的信息,其他鉴定机构还做不了。单一的录音遗嘱能不能用音纹鉴定可能还有一些障碍,因为缺少可以比较参考的样本。怎么需要确定声音的来源于同一人,最好提供同一个人两个不同的视频或者音频来作出同一性认定。
如果录音证据违反以下原则,法院将不予受理。1、录音和摄像机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品。2、录音、摄像机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通过拘留、胁迫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通过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所有方式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这种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能被非法对待。只要不以拘留、胁迫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就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取得的证据。3、实体证据不得的证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视听材料的真实性,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事实的依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可疑视听材料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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