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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过错推定适用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
过错侵权责任和无过错区别是什么? 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举证责任不同 适用过错原则(除过错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权人的主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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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有过错,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例如,在来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要求,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本应按合同规定对来料先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揽人没有对定作人提供的来料进行检验,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质量次的成品。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②无过错的违约行为,可依法减免责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 无过错责任 这一原则是指凡违反合同的行为,除了免责的外,都必须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只要因过错违约,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赔偿实际损失 所谓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在事实上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实际损失,包括财物的减少、损坏、灭失和其他损失及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当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全面履行 这里所说的全面履行,是指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等)后仍应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说,违约方承担了经济责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过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又有能力履行,违约方就必须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合同义务。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一)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三)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区别: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1、举证责任的分配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民法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民诉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2、过错的轻重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3、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那些情形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5、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制裁违法行为,而是为受害者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其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损害行为,这是现代社会必要的经济活动,真的是违法的。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过错推定仍然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但法律增加了受害者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仍然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和惩罚性质。第二,从最终的责任分担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在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往往与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但过错推定,由于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加害人未能履行义务,因此需要向受害人提供补偿,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分配损失。三是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应承担责任。没有免责的理由,过错推定承认受害者有机会反驳,有不可抗力的时候也有机会免责,所以不是纯粹的归责方式。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过错责任不需要双方证明是否有过错,只要,只要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对这一责任的适用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过错推定法官对被认定为受害者的证据进行反驳,提出单方面认定免责理由具有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与实践相结合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这也归功于两者的性质,一是分配损失,二是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个责任最基本的区别概括为两点:一是受害者的过失能否成为两个责任的免责理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理由。两者的区别非常精辟,反映了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区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责任可以完全合并,相互补充。综上所述,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主观过错与否,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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