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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区别

2021-10-28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制裁违法行为,而是为受害者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其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征。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损害行为,这是现代社会必要的经济活动,真的是违法的。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过错推定仍然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但法律增加了受害者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仍然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和惩罚性质。第二,从最终的责任分担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在侵权领域,无过错责任往往与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但过错推定,由于法律增加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加害人未能履行义务,因此需要向受害人提供补偿,而不是通过保险制度分配损失。三是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发生损害,应承担责任。没有免责的理由,过错推定承认受害者有机会反驳,有不可抗力的时候也有机会免责,所以不是纯粹的归责方式。第四,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过错责任不需要双方证明是否有过错,只要,只要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对这一责任的适用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过错推定法官对被认定为受害者的证据进行反驳,提出单方面认定免责理由具有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与实践相结合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这也归功于两者的性质,一是分配损失,二是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个责任最基本的区别概括为两点:一是受害者的过失能否成为两个责任的免责理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理由。两者的区别非常精辟,反映了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区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责任可以完全合并,相互补充。综上所述,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主观过错与否,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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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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