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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分为:(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二)更名登记;(三)更址登记;(四)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五)更正登记;(六)续期登记;(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违法用地,尚未依法处理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三)因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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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经登记部门确权、发证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使用证、清查用地时补办的用地证明或建筑许可等。原有土地权属证件不全或依据不足的,还须提交权利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法律责任的具结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额缴纳凭据;(四)受让人自行负责拆迁安置或征地补偿的,应当同时提交已落实的折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提交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二)征地红线图;(三)总平面布置图;(四)征(拨)用地补偿协议书;(五)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土地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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