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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避债的五种方法

2021-11-10
1、关联法人的关联法人是母子公司之间最典型、最突出的关联。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者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逃避应清偿债务。当债务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是违背公平原则的。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以外的责任,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2、空壳公司空壳公司一般有以下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2)虽有公司财产,但未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空间;(4)公司与股东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性的人格。有些债务公司有几个品牌的团队,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楚,客观上给第三方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家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家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3、挂靠关系公司法院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时,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其是以被执行人名义挂靠经营的。但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该财产是否真的属于挂靠者,也不能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四、改制企业部分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在部分企业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者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没有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重组方式减少了原本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原企业独立承担责任的,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5、现实中,很多公司解散后根本不清算,甚至拒绝清算。相反,他们以公司人格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规避法律,使得法院做出的清算判决往往容易判断,难以执行。法院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照法律程序清算,隐瞒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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