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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第2条) 2、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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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沪劳保发[1997]58号)。 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试行)》(沪劳保保发[1999]14号)。二、办理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者。 (2)因病连续停止工作一年以上(精神病患者2年以上),下岗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 2.经市再就办认定的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所在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3.职工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三、办理凭证 1.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市再就办签署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业职工审批表》及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2.本人要求办理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 3.本人连续一年病假证明(下岗人员须提供离岗证明); 4.本人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凭证(下岗人员提供一年领取下岗生活费的凭证); 5.上年度本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结算单》(失业丧劳特困人员须提供黄浦区社保中心的《个人帐户转移通知单》); 6.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须填写《养老人员养老金申报表》(申3表)。四、受理部门凡符合上述办理条件要求,须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服务科特殊业务变更岗位办理申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其中:职工由所在单位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丧劳特困人员由本人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五、受理时间参保单位或个人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从受理至复审结束一般为15个工作日,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当日,出具《业务受理回执》给参保单位或个人。六、办理结果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未通过的原因。审核通过:在参保单位填写的表式上加盖经办人印章并出具《业务受理回执》给单位。受理材料移送业务管理科特殊业务复审岗位办理复审或报批手续。经复审或报批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若复审或报批不同意,则根据不批准理由,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理由。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何为工伤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构成十级伤残,可以分情况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及7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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