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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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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不是购房合同。销售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对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和确定房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销售广告不是购买合同。但广告包含以下内容的,可视为要约: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2。房屋及相关设施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3。具体说明和承诺;4。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上述四种情况,销售广告空间要约,可作为购买合同的内容。
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 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是房屋及相关设施的; 3、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现以上四种情形的,售楼广告位要约,可以作为购房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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