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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因消费而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本条例所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是指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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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从事修理业的经营者,在接受消费者委托修理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开具修理凭证。承担修理责任的修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修理;国家未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修复;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换取修理商品上的部件而不事前向消费者申明;(二)虚列修理项目,或者修理无须修理的部件;(三)在应当或者可以使用正规零配件的条件下,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替代零配件;(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对所修理的部位在约定的包修期内拒绝返修或者重复收费。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购卖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有协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义务;因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退出市场、租赁柜台期满、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可向市场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赔偿后属于有关经营者责任的再由其向有关经营者追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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