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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村民在有宅基地一处,总面积为平方米,东西:米,南北米,宅基地证号为:,地号为:,经协商于年月日(过户时间与上报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过户个...
兹有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家住哪里,家里有几口人,在某村某组无住房和宅基地。 特此证明。 某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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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两级批准建设宅基地的审批文件; 2.各乡政府或农场颁发的建房许可证(照); 3.各乡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4.因房屋买卖、继承、赠予等由区、乡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文件及契约; 5.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判决、裁定、纪要、文件及附图; 6.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后,各种土地房产所有证、照(老地契); 7.对无法提供以上权源证件的,由申请人出具宅基地来源说明及具结承诺,村委会及四邻对出具的证明进行确认。
农民依法只能在户口所在的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取得宅基地,如果需要开具有关证明,应该由户口所在的村委会出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可以进行开具,农村村民建住宅与执法局没有任何关系,而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只要符合建住宅条件,可以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和、乡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持用地批准文件到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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