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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虽然父亲当年对子女不闻不问,在道德角度来说已经严重违背道德,但由于法定的亲子关系,其女儿依然有义务赡养老人,这件事以和解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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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可以这样分析,首先,这个问题的前提是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都要有效。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书面遗嘱需要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自愿,而且在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威胁和恐吓,另外要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神智是清楚的。如果当事人前后立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生效。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与该遗嘱内容没有厉害关系的证人证明即可生效,当然也得是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才行。代书遗嘱需要有立遗嘱人、写遗嘱人以及见证人(两个以上,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最好是签字)签字。等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条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失效情况,即如果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方没有尽到义务,即可由人民法院剥夺t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所以在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方失去继承权时,可以按照后来的遗嘱继承。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享受父母财产多的子女,和赡养没有相应关系,但可以多出力或者钱赡养母亲。 原来的协议如果已经分割了父母的财产,也可以认定有效,继续实施。母亲由另四个子女赡养。
大儿子的死亡赔偿款,按照我国民法典上来来说,妻子,子女,父母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大儿子有妻子,儿子的情况下,一般是均分。 第二个,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老人的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 第三个,这个通常意义上来讲就是指定继承,老人有权处理自己的私人财产,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又分口头遗嘱和书面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人作证,分割遗产时比较麻烦,建议采用书面遗嘱的形式,且可以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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