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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需对方配合房产过户的规定是什么?

2024-12-08
关于诉讼离婚程序方面,一旦法院下达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成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不受另一方的意愿影响。若另一方拒绝配合,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介入并强制执行程序。此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全力协助法院完成过户工作。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积极配合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则可能产生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发生在离婚协定中明确表示将某处房产完全归属某一方所有的夫妇双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拒绝按照协议内容办理相关过户事宜。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采取以下两种解决策略:首先,当事人可以择以未尽离婚协议义务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若另一方不予配合,则它应被视为对离婚协议书的违约。此时,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后,若被告仍然拒不履行,原告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同时法院也会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实现房产过户流程。 为规避离婚后可能出现的一方不愿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前往公证机关进行离婚协议书公证程序。此举旨在证明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房管局在审核证据时出现问题。如此一来,房管局便能够在确认证据属实后认同离婚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便利地完成房产过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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