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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2、交齐首期购房款(不低于购房总额的30%); ...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或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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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1、失业人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0年12月31日以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亦可继续使用);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证》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残疾人。残疾证明和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部门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有创业愿望的城乡自主创业妇女。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诚信证明; 7、合伙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一)贷款对象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4、申请人(含配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月缴存额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最低标准; 5、有规范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 6、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
(一)凡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黑龙江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四)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五)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六)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六个月(含)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七)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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