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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程序中需要重视的举证注意事项

2024-12-01
1. 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2. 在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同时,书记员应提供原件,以便当庭核对。物证则需要提供原物,如果原物确实无法提供,应说明存放的地点。 3. 在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当事人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的基本内容,同时阐述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以证明什么问题。 4. 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质证时,应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并对其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5. 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当事人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6.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需经审判长许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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