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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种非典型性工伤,具体算不算还是由当地劳动局说的算。在我看来,应该是不算的。因为上下班途中所强调的:目的地是上下班(即往返于公司和...
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吃晚饭回家是合理的时间。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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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因此,如遇雪天路滑摔倒,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1、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此次吃饭非工作孟庆波工作必须内容之一,则不能算是工伤。五点半左右去饭店吃饭,10点左右散席,不属于下班途中、也不是回家或去父母家的路上,更不在合理时间内,且明显是喝过酒引发的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当然,如果是工作需要非吃这饭不可的,可按工伤认定。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他工作已满了20年,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3、治疗期间单位不得与患者解除劳动关系,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工资待遇按其工作地政府规定的非因工负伤之医疗期、病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规定计算,这才是公平公正的。
这要看饭店在这件事上有没有过错。建议具体讲一下摔伤的详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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