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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现在已经取消单独办理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了2现在北京统一办理保障房的申请。保障房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公租房,廉租房等各种保障房。3领取...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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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在本区,户龄满足条件;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要按家庭人口不同而不同; 3.申请家庭总资产的标准要按家庭人口不同而不同; 4.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5.满足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添加 一、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上海市3年以上常住户口; 2、2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名下均无自有房产); 3、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用北京市5年以上常住户口; 2.申请人需要符合晚婚年龄; 3.1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低于227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低于363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低于453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应低于52900元、5人及以上家庭的年收入应低于60000元; 4.家庭总资产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5.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三、深圳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具有深圳市户籍; 2.累积参加社保满5年及以上; 3.申请人未在深圳市购买房产; 4.申请人未在深圳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5.符合计划生育。 四、广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广州市城镇户籍; 2.家庭年均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5内年没有出售或购买过房产。
一、申请购房家庭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二、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三、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应按《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四、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资格审核手续。购房申请人**审核手续须持以下证件:(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二)夫妇双方身份证;(三)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四)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一式三份);(五)工作单位为外资或合资企业的,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收入纳税证明);(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七、以下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二)市**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被拆迁和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购房最高总价按28万元人民币核定。职级高的在出具相关职级证明后可按其职级标准核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最高总价。八、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房资格。九、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和购房基准价格仍执行《暂行规定》。今后如有调整,另行规定。十、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屋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超过规定面积购买的住房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今后上市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十一、对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资格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首次购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购房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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