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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进行下的,对方不会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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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没有使用间谍器材所录的,可以作为为证据使用。但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对方不承认的可能涉及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度对无误的复制件,对问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版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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