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缺乏必备条款的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
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但需要法律规定出如何确定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价款的问题协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您所述,您和房东在合同里没有就车库进行特别约定的话,可能情况会复杂一点。毕竟,车库是否是该房子的当然配套?也即该套房子是否一定有相应的车库?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这个车库并不当然归属于您。至于购买是否要以当初原价成交,完全是您和房东协商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谨张峰,2/1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该条第四款规定,离婚协议书没有约定过户期限的,女方可以在任何时间起诉,不受时间限制。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根据上述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 5、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6、因此,即使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按照法律,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利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4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