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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到原开具死亡证明的单位查底档后再补开; 2.如果没有过死亡证明,可以用户籍注销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代替。 3.死亡证明是指:死...
1.可以到原开具死亡证明的单位查底档后再补开; 2.如果没有过死亡证明,可以用户籍注销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代替。 3.死亡证明是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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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原开具死亡证明的单位查底档后再补开;如果没有过死亡证明,可以用户籍注销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代替。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您的描述,爷爷奶奶过世后,公租房由您和父亲继续承租,其他人无权干涉。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五)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公房同住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时,下列人员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1.可以到原开具死亡证明的单位查底档后再补开; 2.如果没有过死亡证明,可以用户籍注销证明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代替。 3.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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