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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有: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
依据规定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包括: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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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规定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包括: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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