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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的办理和使用提供便利。...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错误或发生变动的,居住登记申报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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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特别行政区居民、特别行政区居民、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流动人口协管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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