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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由此可知,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属于可撤销行为,但使管理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 《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二)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 1、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 2、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 3、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半年内所签订的合同案例受理: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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