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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相关证据及申请书到查封部门申请封条解封; 2、查封部门同意解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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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位或者场所:(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符合安全疏散条件;(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有消防灭火功能;(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4)公共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易燃材料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密封期不得超过30天。临时密封期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再次查封。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提交相关证据及申请书到查封部门申请封条解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查封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制作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送交协助查封的有关部门办理,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张贴制式封条的,启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通知不到场,也未委托他人到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予以启封。提取的有关产权证照应当发还。必要时,可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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