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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封条怎么解封

2022-01-04
根据具体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位或者场所:(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符合安全疏散条件;(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有消防灭火功能;(3)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4)公共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易燃材料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密封期不得超过30天。临时密封期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再次查封。

相关法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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