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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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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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