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交通肇事罪中,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就认定上述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就认定上述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肇事罪认定的标准: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5、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为,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共犯情形,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①、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②。《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消除了困惑,但理论界的争议却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开创了共同过失犯罪之先河,超越了法定的法律解释权限,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理论,实属越权解释。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问题,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在《刑法》里有提及。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当然就应当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理应存在犯意的联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存在犯意,更无从谈起存在犯意联络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与他人无犯意的联络,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同一刑法体系中,既承认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同时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却又在《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情形,这与现有法律是相冲突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