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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不一定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但这取决于债务人的还款态度,积极协商,签订协议而不是躲避和逃债,一般只是会被限...
公司破产不可以申请解除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企业的法人或者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破产后并不能解除名单。是否失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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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不适用破产,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破产保护是指不顾债务人可否有偿付本领,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议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议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议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时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这个方案要予以其肯定的时间提议,然后经过债权人通过,经过法院确认,债务人能够继续营业。这就是重整的概念。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濒临一对冲突:重组得以进行,必须得到新的融资来维持公司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花费,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公司,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典质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步骤中被应予“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破产保护除了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局部利益外,它还有利于防止出现大批失业,对缓解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申请破产不可以不赔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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