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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年内,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
撤回工伤认定申请可以再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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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
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法确认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民事程序权,可以行使或者放弃。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出具终止确认程序通知书。
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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