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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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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二)中心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区、XX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XX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区、XX审批;(六)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XX组织编制的,重点的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市应当对城乡规划进行动态评估,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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