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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建成的工程实体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检查验收合格。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合格”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基本要求,施工单位可与建设单位商定更高的质量要求,或自行创造更好的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执法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国家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各级质量验收是以达到合格要求为准则的。工程达到以下要求,即可定为合格: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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