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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
抢夺方向盘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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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方向盘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主要规定乘客向驾驶人员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严重危害性的暴力干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乘客向驾驶人员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严重危害性的暴力干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其中也规定了有7种情形的从重处罚: (1)乘客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的天气下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2)行驶在临近水域、悬崖、急转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桥域和隧道路段等其他危险的路段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3)人员或者车辆比较密集路段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4)公共交通工具上实际载客数量在10人以上或者车速在60公里以上实施的妨害安全的行为; (5)经过其他人的劝阻行为后仍然继续实施妨害安全行为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并且着重强调有以上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也不得使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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