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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二)建立的食...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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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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