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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的构成条件是: 1、客体特征; 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寻衅滋事的构成条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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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寻衅滋事罪,若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对于“随意”,理论界与实务人员都有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随意就是任由自己的意思,无故、无理殴打他人。也有学者提出“双重置换规则”,一方面,把行为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看其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会实施殴打行为,如果不是,则可判断是行为人出于主观上耍威风等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他人; 2、另一方面,把被害人置换为另一社会正常人,在同样的环境中该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仍会殴打,则是随意。可以将“破坏社会秩序”理解为随意殴打他人的结果,即只要随意殴打他人,且“破坏社会秩序”。即使是在非公共场所,也构成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并不需要既随意殴打他人,再破坏社会秩序才构成寻衅滋事罪。 3、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与殴打他人都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作为寻衅滋事客观表观之一的“随意殴打他人”,与一般的“殴打他人”行为是有显著区别的。其要点在于: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起因上的随意性,是指行为人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或者强以微不足道的琐事、不能成立的理由为借口,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殴打对象上的随意性反映了行为人就是为了取乐、发泄或者谁妨碍了他耍威风就殴打谁,殴打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殴打的手段、方式的随意性是指,殴打他人具有突发性,选择的殴打手段、器物、打击部位和力量因时、因事、因人随心所欲,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伤害他人致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因此,如果寻衅滋事组织殴打他人,是会涉嫌寻衅姿势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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