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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比失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是因为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而限制高消费可能是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也可能是因为被迫负债或其他原因,如果失信则有可能...
限高和失信中,失信更严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除了要满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要同时具备六种情形之一;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只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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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相对于老赖而言更加严重。失信人员包括以下六种情况: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类似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等;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危险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法律角度来说,既然两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法规,就必然有其区别。具体来说,有几点:1。判断标准不同的区别在于被执行人是否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值得信赖的人通常被称为老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判断标准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也就是说,虽然两者都是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但不值得信赖的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主观意愿故意不履行义务造成的,含有违反道德的水平;限制高消费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不愿意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2、不同的法律原因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3、不同对象和效力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对象一般是被执行人本身。如果执行人是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失信的效力通常不会影响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但是,限制高消费措施面临的群体很广,除了被执行人本身外,还可以用于高管、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限高令”即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限制消费制度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互为依托:一方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另一方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限制消费措施既可以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而启动。实践中,申请人应有意识地关注被执行人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发现被申请人有高消费情况的,应及时取证并向法院提出,以通过限制消费措施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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