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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相关规定: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对病假工资进行约定的,按照月工资的70%计算,或者是双方之间协商决定,病假期间,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单位仍然继续为劳动者缴纳。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残,除按规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外,还应支付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如上述病假待遇低于员工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和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现为97)。44元),原则上按照职工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和各项生活补贴之和发放。《关于处理职工保险福利若干问题的通知》病假工资1。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超过上一年度市属(县级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度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45%,5年不满10年,50%;满10年不满20年,55%;满20年以上,60%得各级政府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65%。享受建国前革命工作退休和退休待遇的员工,70%发给。
一、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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